潘芳芳:《子女抚养费追偿的规范构造》,《齐鲁学刊》2026年第1期。
摘要:在父母未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实际扶养人向其追偿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因二人法律关系不同而不同。在实际扶养人为直接抚养方父母时,应首先区分是否存在抚养费给付约定。父母达成的高于法定抚养费标准的抚养费给付约定属于一种特殊的利益第三人协议,在子女成年前,非直接抚养方父母欠付抚养费的,由其向子女承担违约责任。子女成年后,非直接抚养方父母向直接抚养方父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存在抚养给付约定,无论父母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二人对子女承担连带债务,实际抚养的一方可基于连带债务规范在子女成年后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追偿。在实际扶养人为后顺位扶养义务人或负有抚养义务父母的近亲属时,符合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抚养债权移转给代付人,代付人可据此求偿。其他实际扶养人则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规定向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求偿。

